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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04-30 | 综合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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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综合题  分析  答案 

 

五、综合题(本类题共1题,共10分。)   

  1、2001年,A公司欠缴税款300万元,税务机关责令A公司限期缴纳,‘但A公司仍未按期缴纳税款。2002年3月,经批准,税务机关决定对A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。在强制执行过程中,税务机关发现下列情况:

  (1)A公司于2000年1月1日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,贷款期限为1年,该笔贷款为信用贷款。由于A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,B银行于200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人民法院判决B银行胜诉,要求A公司于2001年4月21日------4月30日的期间内归还B银行贷款本息合计110万元,但A公司仍拒绝履行还贷义务,B银行于2001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   

(2)A公司于1999年1月1日向C银行贷款500万元,贷款期限为2年,A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,并于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。A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。

(3)A公司于2002年2月1日向D银行贷款100万元,贷款期限为1个月,A公司以100万元的公司债券作为质押。A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。

(4)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02年1月4日依法对A公司处以50万元的罚款,A公司尚未缴纳该笔罚款。

(5)A公司于2001年10月8日主动放弃对F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。

(6)A公司怠于行使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。

要求:

根据以上事实和我国《税收征管法》、《民事诉讼法》和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回答下列问题:

(1)B银行如对A公司提起诉讼,说明具体的诉讼时效期间。

(2)B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?为什么?

(3)税务机关对B银行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?为什么?

(4)税务机关对c银行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?为什么?   

(5)税务机关对D银行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?为什么?

(6)税务机关对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罚款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?为什么?

(7)税务机关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A公司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?为什么?

(8)税务机关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?为什么? 

(9)税务机构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后,A公司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能否免除?为什么?

答:

(1)B银行如对A公司提起诉讼,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,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。

(2)B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决定,一方拒绝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,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,双方当事人是法人的为6个月。   

(3)税务机关对B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。根据《税收征管法》的规定,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。在本案中,由于B银行对A公司的债权属于无担保债权,因此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,优先于B银行的无担保债权。

(4)税务机关对c银行不享有税收优先权。根据《税收征管法》的规定,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、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,税收优先于抵押权、质押权、留置权。在本案中,A公司于1999年以其设备设定抵押发生在前,2000年欠缴税款发生在后,因此税务机关对c银行不享有税收优先权。

(5)税务机关对D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。根据《税收征管法》的规定,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、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,税收优先于抵押权、质押权、留置权。在本案中,A公司2000年欠缴税款发生在其以公司债券设定质押之前,税务机关对D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。

(6)税务机关对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罚款享有税收优先权。根据《税收征管法》的规定,纳税人欠缴税款,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的,税收优先于罚款、没收违反所得。

(7)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A公司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。根据《税收征管法》规定,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、无偿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,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,税务机关可以依照《合同法》的规定行使撤销权。

(8)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。根据《税收征管法》规定,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,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,税务机关可以依照《合同法》的规定行使代位权。

(9)A公司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不能免除。根据我国《税收征管法》的规定,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行使代位权、撤销权后,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

2、2002年1月10日,北京市的甲公司与上海市的乙公司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,根据合同约定,甲公司将其在深圳的房地产转让给乙公司,标的额为2000万元。1月28日,甲公司收到乙公司2000万元的转账支票。甲公司计戈0于1月30日向深圳的丙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,1月29日,丙税务机关以甲公司未按期申报纳税为由,责令其限期改正,并对甲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。甲公司于2002年2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,但甲公司对此不服。要求: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分析回答下列问题:

  (1)丙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?说明理由。

  (2)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,是否可以不经过税务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

  院提起行政诉讼?说明理由。(3)甲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前缴纳罚款?

  (4)如果甲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,又不缴纳罚款,

  丙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?

【答案】

  (1)丙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符合法律规定。根据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纳税

  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,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

  报。因此,甲公司应当于1月18日前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。根据《税收征管法》

  的规定,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,可以

  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  (2)甲公司可以不经过税务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根据《税收征管

  法》的规定,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、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,

 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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